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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返还原物纠纷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9/5/31 15:03:14   返回上级 
 

原告孙存兰与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存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光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存兰与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孙存兰于2017年6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存兰撤回对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存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贠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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