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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领域
经典案例
明知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伪劣产品仍为之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7/4/6 12:01:46   返回上级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生产并销售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的产品,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七万余元。因行为人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明知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情形下进行生产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此时,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  词】

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构成要件 非法利益 生产经营许可证 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合法权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基本案情】

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10年年初至20138月间,伙同XXXX租赁合丰村7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7组)亦民房用作加工作坊,其作坊并未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将收购的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放入事先挖好的三个窖池中,并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其后,X等人用印有“能辉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装,该商标于隆昌县(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但已经过期作废,X等人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箱将上述产品包装后出售。相关部门查实,X等人的销售金额达77 721元,并查获价值53 714元的未销售货物。

公诉机关以X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仍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生产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七万余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此时,可否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XX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XX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X等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要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生产领域内故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或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客体为行为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在作坊中生产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的蕨菜和笋丝,并使用过期作废的商标进行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七万余元。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和法规。而行为人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产品属于伪劣产品而进行生产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七万余元,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且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故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上述生产和销售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70203024)

【罪    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日期】 20140123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585日)

【检  码】 P0714+1+64 HNCSYH0314B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XX XX X X XX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被告人:X

被告人:X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38月间,被告人X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XXXX等人租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7组一民房开设加工作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直接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并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随后,再用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箱上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箱包装后用于出售。经查实,X等人销售金额达77 721元,查获未销售货物价值53 714元。

该案线索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区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由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3827日立案侦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929日对XXX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1213日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X、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XX、被告人X、被告人X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XX、被告人XX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一条:承包人未递交完整竣工结算报告致无法结算发包人不构成违约
下一条: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故意杀人可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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