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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7/3/6 11:29:46   返回上级 
 

原告:何某某,住甘肃省临潭县。

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敬长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敬正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福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闫某某,住甘肃省临潭县。

案情简介:

2013910日原告在第一被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由无相关资质的第二被告闫某某组织实际施工的恒昊阳光小区工地上干活时,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何某某从两层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致使头部受伤,被紧急送往甘南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右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脑挫伤,右颞骨折,脑疝形成,住院治疗20天后转入甘肃省中医院继续治疗94天后又转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2天后出院。治疗结束后原告于2015420日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于2015424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甘天鉴(2015)临鉴字第13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被鉴定人何某某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

原告在第一被告承包,无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二被告实施工的恒昊阳光小区工地上干活时,由于保护措施不当,致使原告从两层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致使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为伤残程度为八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告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243985.00元。

二、被告闫某某对上述赔偿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够公司承担3500元;被告闫某某承担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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