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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永宁律师发表论文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2/8/3 17:26:41   返回上级 
 

预算法关系国计民生,是公民不可掉以轻心

预算法修订草案自7月6日公开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5日。由于预算法的专业性,如此事关国计民生的“亚宪法”得到的意见甚少,直至7月20日,韦森教授发表《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一文,指出预算法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纳税人的钱袋子,批评“预算修法,官员低调,媒体失声,学界噤声,社会反应冷漠”,才引起国人关注,其后几天,对预算法的意见直线上升,截止2012年8月2日15时,针对预算法的意见已达247436条。学界也大力发声,所提意见多为根本性、建设性意见。
预算法触及社会政治制度和宪政民主体制的核心,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一部透明公开的预算法是民主的基石。预算民主建设,是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逻辑起点和突破口。是从体制内推进民主进程的一次最佳契机”
预算法实质是给政府制定的用来约束和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则,目的是让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为人民谋福祉。预算法是人民或人民的代议机关如何管理、监督政府如何收钱、花钱的法律依据。绝不是政府如何收钱,花钱,在制度层面取得合法性的标牌。也不是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管理、监督下级政府如何收钱,花钱的法律依据。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中,政府没有权力自行决定收取各种税费来维持自己的运转,政府的一切收入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因此,第一条不应该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应该修订为:“为保障预算过程中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监督职能,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制定的原则必须是“全面完整,公开透明,分权制衡,收支平衡”。 国家预算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任何国家机关,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自行改变预算。如果预算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廉洁政府就都成为空话。
预算法的本质在于公开透明,唯有公开透明,人民才可以监督,唯有公开透明,才有利于人民监督。“在法制修民之国家预算必须由代表人民之机关议决,政府照案执行,毫无自由伸缩之余地,预算不独为人民监督政府之特权,且亦为行政机关统制各级机构之重要方策,所以行政首长亦极盼此种制度之能够见诸实施。” 在本次预算法修订中,应该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控制的绝对权威,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完全纳入预算,不得有任何预算外收入。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是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在每年的3月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稍有提前,实际造成在预算未经人大审批之前,各级政府实际上已经开始执行预算,这样的生米煮成熟饭,不仅是对人大的不尊重,而且赋予政府可以不经人大审批就执行预算的权力,政府当然可以打自己的小算盘,而且,预算延后审批又造成年终突击花钱。解决此症结的根本办法就是坚决维护人大的权威,坚持“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没有人大的审批,政府无权执行。建议将预算年度与人大开会审批的时间同步。如全国人大每年3月开会,则中央财政预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至次年的3月。各级地方人大依照此例,与人大审批时间相匹配,不能开任何口子。这样虽然会造成统计口径的不同,增加预算难度,但在计算机技术发达的条件下,此困难完全可以克服。如此则人大的权威被坚决地树立,政府被监督将完全坐实。不必列举哪些项目可以先支出,哪些项目可以审批后支出。
人大批准预算,应该逐项审批,不能进行一揽子审批,一揽子审批必使人大审批流于形式,政府将在预算中塞入私货,逼迫人大审批通过。人大应该健全机构,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为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在预算中应列支突发事件预备费,如发生突发事件,则直接使用,使用完毕,可重新编制预案,请求人大常委会审批。
目前的预算法修正案完全是在国务院主导下制定的,是一部政府管理预算的方案。“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的规定事实上扩大了政府权力,财政部门只有预算编制权和在政府主导下的预算执行权,决不能给予其支配权。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钱袋子,不是人民的钱袋子。预算法不是财政部的法律,是纳税人的法律,它要约束的恰好是财政部的权力。在预算法修正案中,多处留下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语词,这不能不令人遗憾。建议人大取消这样的条款。
对于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追究,在权力之上建立责任,以责任配备防止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使预算执行真正落到实处。现行修正案中对于责任的追究和相应的处罚显然轻描淡写,大部分责任的追究都属于行政处罚,不足以制止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议加重违反预算执行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事关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我国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建设,如此重大的法律,应该在人民中进行广泛的讨论,吸取各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一个月的意见征询时间过于短暂。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征询意见的时间,并将意见全部公开,在全社会进行充分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进行再审议。这样不仅可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而且可以对人民进行法律的教育、公共财政的教育、公民意识的教育,在未来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将会减少很多阻力。

胡永宁,男,兰州交通大学经管学院。邮箱:hyn602@sina.com。电话:18993128846
预算法关系国计民生,是公民不可掉以轻心

预算法修订草案自7月6日公开向全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5日。由于预算法的专业性,如此事关国计民生的“亚宪法”得到的意见甚少,直至7月20日,韦森教授发表《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一文,指出预算法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纳税人的钱袋子,批评“预算修法,官员低调,媒体失声,学界噤声,社会反应冷漠”,才引起国人关注,其后几天,对预算法的意见直线上升,截止2012年8月2日15时,针对预算法的意见已达247436条。学界也大力发声,所提意见多为根本性、建设性意见。
预算法触及社会政治制度和宪政民主体制的核心,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一部透明公开的预算法是民主的基石。预算民主建设,是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逻辑起点和突破口。是从体制内推进民主进程的一次最佳契机”
预算法实质是给政府制定的用来约束和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则,目的是让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为人民谋福祉。预算法是人民或人民的代议机关如何管理、监督政府如何收钱、花钱的法律依据。绝不是政府如何收钱,花钱,在制度层面取得合法性的标牌。也不是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管理、监督下级政府如何收钱,花钱的法律依据。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中,政府没有权力自行决定收取各种税费来维持自己的运转,政府的一切收入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因此,第一条不应该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应该修订为:“为保障预算过程中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监督职能,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制定的原则必须是“全面完整,公开透明,分权制衡,收支平衡”。 国家预算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任何国家机关,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自行改变预算。如果预算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廉洁政府就都成为空话。
预算法的本质在于公开透明,唯有公开透明,人民才可以监督,唯有公开透明,才有利于人民监督。“在法制修民之国家预算必须由代表人民之机关议决,政府照案执行,毫无自由伸缩之余地,预算不独为人民监督政府之特权,且亦为行政机关统制各级机构之重要方策,所以行政首长亦极盼此种制度之能够见诸实施。” 在本次预算法修订中,应该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控制的绝对权威,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完全纳入预算,不得有任何预算外收入。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是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在每年的3月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稍有提前,实际造成在预算未经人大审批之前,各级政府实际上已经开始执行预算,这样的生米煮成熟饭,不仅是对人大的不尊重,而且赋予政府可以不经人大审批就执行预算的权力,政府当然可以打自己的小算盘,而且,预算延后审批又造成年终突击花钱。解决此症结的根本办法就是坚决维护人大的权威,坚持“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没有人大的审批,政府无权执行。建议将预算年度与人大开会审批的时间同步。如全国人大每年3月开会,则中央财政预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至次年的3月。各级地方人大依照此例,与人大审批时间相匹配,不能开任何口子。这样虽然会造成统计口径的不同,增加预算难度,但在计算机技术发达的条件下,此困难完全可以克服。如此则人大的权威被坚决地树立,政府被监督将完全坐实。不必列举哪些项目可以先支出,哪些项目可以审批后支出。
人大批准预算,应该逐项审批,不能进行一揽子审批,一揽子审批必使人大审批流于形式,政府将在预算中塞入私货,逼迫人大审批通过。人大应该健全机构,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为应对紧急突发事件,在预算中应列支突发事件预备费,如发生突发事件,则直接使用,使用完毕,可重新编制预案,请求人大常委会审批。
目前的预算法修正案完全是在国务院主导下制定的,是一部政府管理预算的方案。“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的规定事实上扩大了政府权力,财政部门只有预算编制权和在政府主导下的预算执行权,决不能给予其支配权。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钱袋子,不是人民的钱袋子。预算法不是财政部的法律,是纳税人的法律,它要约束的恰好是财政部的权力。在预算法修正案中,多处留下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语词,这不能不令人遗憾。建议人大取消这样的条款。
对于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追究,在权力之上建立责任,以责任配备防止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使预算执行真正落到实处。现行修正案中对于责任的追究和相应的处罚显然轻描淡写,大部分责任的追究都属于行政处罚,不足以制止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议加重违反预算执行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事关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我国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建设,如此重大的法律,应该在人民中进行广泛的讨论,吸取各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一个月的意见征询时间过于短暂。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征询意见的时间,并将意见全部公开,在全社会进行充分交流和讨论的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进行再审议。这样不仅可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法律,而且可以对人民进行法律的教育、公共财政的教育、公民意识的教育,在未来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将会减少很多阻力。

胡永宁,男,兰州交通大学经管学院。邮箱:hyn602@sina.com。电话:1899312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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